《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修改座谈会——中国通信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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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修改座谈会
日期:2010-06-29     作者:一昕 中国通信工业协会
 
中国通信工业协会于2010628在京召开了《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修改座谈会。会议由王秉科会长主持。王会长首先向到会代表介绍了工信部节能司“6.4”会议精神和要求,并就这几年《管理办法》的进行情况和所做工作作了说明。诺基亚公司陈敏向代表们做了最近以来有关方面对《管理办法》的修改情况做了详尽说明。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孙锋对拟成立中国通信工业协会环保工作委员会一事,向会议做了汇报。
 
代表们以在企业的实际体会感受,对通信工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对《管理办法》的修改进行了积极、认真的讨论。
首先对工信部要求的修改《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逐条、逐句、逐字进行了讨论和修改,修改意见表会后由协会立即报送工信部。
 

序号

 
修订稿内容
修改建议
理由
1.          
 
目前,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已完全国际化,其发展与原《管理办法》制定时的背景发生了很大变化,修订稿既应与国际接轨,又要同时考虑中国国情。
有利于产业国际化;有利于与《废弃电器电子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法律效力的一致性;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中国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2.          
第三条:电子电气产品,是指工作电压在直流1500伏,交流1000伏以下的设备
在修改稿中再明确,包括材料与零部件。
结合中国国情,有助于在整个产业供应链上推动实施《管理办法》
3.          
第三条:(四)多澳联苯、多澳二苯醚
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
文字错误
4.          
第十九条:采取目录管理方式
取消
与旧版管理办法没有实质性区别。应该把所有的电子电气产品都列入管理范畴,不需要单独制定达标产品目录。
5.          
第二十条: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符合性判定
取消。企业进行符合性自我声明后产品上市销售,政府采取后市场监管的方式对产品进行抽查监管。
认证一般是前市场管理, 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以及影响产品的上市时间。声明是后市场管理,对企业的影响比较小,且可以起到政府监管的作用
6.          
第二十一条:
所有电子电气产品都有适用的有害物质的限制使用期限,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要求进行逐年调整。(对应欧盟RoHS的豁免条款。)
便于企业在作自我声明时确保产品满足要求。因为受现有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制约,有些有害物质不能做到完全去除或替代。
7.          
第二十二条:
取消
不需要目录管理,就不需要发布目录种产品的有害物质的实施期限。
8.          
第二十三条:有权利、有义务对违反本办法…..
取消“有义务”三字
没有后续的法律责任支撑,也无法判定是否履行了义务
9.          
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由环保、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改称为:由省级的环保、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防止下级政府部门滥用职权,明确二十六条的规定。
10.      
第二十八条:生效时间
建议给企业至少一年的过渡期实施新版的管理办法
对于除了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企业,其他企业需要一定的时间去应对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供应链,完成自我声明。

 

 
第二针对当前通信行业实际工作需要,拟成立“中国通信工业协会环保工作委员会(筹)”一事。到会代表感到确实很需要,有的代表表示会后要向领导汇报。经会议讨论,全体代表一致同意成立“中国通信工业协会环保工作委员会(筹)”。并建议:主任——由协会出任,常务副主任——由诺基亚出任,副主任——由上海贝尔、TCL、索尼爱立信、方正飞阅、酷派、海信企业出任。
 
与会代表经过一天的学习和讨论,基本达成以上两点共识。此次会议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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