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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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已完全国际化,其发展与原《管理办法》制定时的背景发生了很大变化,修订稿既应与国际接轨,又要同时考虑中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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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产业国际化;有利于与《废弃电器电子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法律效力的一致性;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中国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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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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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电子电气产品,是指工作电压在直流1500伏,交流1000伏以下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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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改稿中再明确,包括材料与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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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中国国情,有助于在整个产业供应链上推动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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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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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四)多澳联苯、多澳二苯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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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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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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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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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采取目录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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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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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旧版管理办法没有实质性区别。应该把所有的电子电气产品都列入管理范畴,不需要单独制定达标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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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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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符合性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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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企业进行符合性自我声明后产品上市销售,政府采取后市场监管的方式对产品进行抽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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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一般是前市场管理, 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以及影响产品的上市时间。声明是后市场管理,对企业的影响比较小,且可以起到政府监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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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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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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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电子电气产品都有适用的有害物质的限制使用期限,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要求进行逐年调整。(对应欧盟RoHS的豁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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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于企业在作自我声明时确保产品满足要求。因为受现有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制约,有些有害物质不能做到完全去除或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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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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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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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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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目录管理,就不需要发布目录种产品的有害物质的实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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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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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有权利、有义务对违反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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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有义务”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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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后续的法律责任支撑,也无法判定是否履行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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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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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由环保、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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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称为:由省级的环保、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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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下级政府部门滥用职权,明确二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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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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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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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给企业至少一年的过渡期实施新版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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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除了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企业,其他企业需要一定的时间去应对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供应链,完成自我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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