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对手机内置音乐铃声问题的立场——中国通信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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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对手机内置音乐铃声问题的立场
日期:2003-10-28     作者:中国通信工业协会

         1、2002年底,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诉国产手机内置音乐铃声问题提出后,信息产业部非常重视,明确指出这不是单个企业的问题,而是整个手机行业的问题。并委托我会组织协调。2002年12月26日至27日我会在北京召开了国内手机内置音乐铃声会议,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有关领导到会指导,会议一致决定,由中国通信工业协会组成手机内置音乐铃声协调小组,代表行业与“音著协”协调解决手机内置音乐铃声问题。各有关手机企业办理了具有法律效率的授权委托书。2003年1月22日,协会致函“音著协”,希望就手机内置音乐铃声问题与“音著协”进行协调,1月23日,信息产业部芶仲文副部长批示:要“从既要保护原创者的著作权,又要保护产业利益的角度出发处理手机内置音乐铃声问题;……充分发挥通信工业协会的作用,争取双方都可接受的满意的结果。请吴部长、娄副部长阅示。”娄勤俭副部长、吴基传部长分别于2003年1月27日、30日作了圈阅。所以说,对于手机内置音乐铃声问题,本协会既有手机企业的授权委托,又有信息产业部的交代。一直是遵照信息产业部领导的批示和“音著协”协调、向版权局汇报的——我们完全尊重著作权人的劳动,向版权所有人支付使用费是不容置疑的。争执的焦点是按什么标准付费,说到底是一个合理的价格问题。6月19日我会向国家版权局的有关领导汇报这一问题时,版权司的领导指出,此事关系到两个行业的发展,并把它提升到协调处理这一问题要看是不是符合“三个代表”,是不是体现锦涛总书记在西柏坡重温当年毛主席的“两个务必”精神的高度!并表示国家版权局一定会站在国家发展的角度来支持我们产业的发展,出面协调这一问题。为了使版权局的领导更多地了解手机内置音乐铃声的情况,协会报送了有关材料(包括部长的批示、企业的授权委托书……等),还专门陪同版权局有关领导到手机企业调查研究。 
        2、手机内置音乐铃声提示音仅是使用一首乐曲中的几个音节,这种使用方式按照什么标准收费,迄今国家尚无明确的标准,也无任何法律解释。在磋商与协调中,我方多次提出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对此制定出既有利于维护著作权人权益,又有利于手机产业发展的合理标准。据说,国家版权局有关部门已经向版权局写了关于制订手机音乐铃声收费标准的签报,10月10日,我协会又遵照版权局电话精神,专题将《关于制订手机内置音乐铃声收费标准的报告》报国家版权局。我们认为,手机内置音乐铃声收费标准的制订,需要双方行业的认可,标准要有可比性,要考虑行业使用的特殊性,而最终需要市场的认可。套用其它过高的收费标准,最终可能形成有价无市的局面,对民族音乐的传播也不会有利。 
       3、我们多次向国家版权局和“音著协”介绍了我国政府为扶持民族手机产业发展所作出的巨大努力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才有了现在的产业规模。但由于手机的一些核心技术我们还没有完全掌握,国产手机面临与洋品牌的竞争仍十分激烈,企业仍在艰难拚争。如果再缴纳不合理的高额手机音乐铃声使用费,将迫使手机生产企业在内置音乐铃声上另谋出路,这在技术上已不是什么难题。
        4,“音著协”对于两个协会之间的协调的实际情况是,2003年3月5日,“音著协”有关人员曾表示欢迎由中国通信工业协会牵头与他们协商此事。并希望今后能长期合作,如达成协议,希望中国通信工业协会代表他们对手机生产企业监督授权协议与合同的执行。但到9月26日国家版权局出面组织双方的第一次协调,还没有进入实质性讨论,“音著协”就于9月29日单方面通知国家版权局终止协调。 
        中国通信工业协会代表手机行业与“音著协”协调是受手机生产企业全权委托、信息产业部领导明确指示的,这一点“音著协”是很清楚的。“音著协”的代表在10月17日庭审中对中国通信工业协会的行业代表性及协会2003年4月22日向国家版权局的报告的说法是非常不负责任的,是不理智的。
        我们还多次提出,要求“音著协”公开曲目库和提供检索平台,使企业能够根据需要,有目的地选择相应的曲目作为手机的内置音乐铃声,包括让企业选择不在保护期内的音乐作品,但“音著协”一直不予回答,到底为什么不能公开呢?!。
        5,国内手机企业面对洋品牌的激烈竞争,电子信息技术发展又极快,企业一方面要继续投资开发新的产品,又要不断地更新生产技术装备,还要偿还以往大量的投资、贷款和利息,在这种情况下,“音著协”高额的音乐铃声使用费是企业无法接受的。建立行业自己的手机音乐铃声库是很自然的事情,我们将本着“自愿参加、自筹资金、共同管理、共同征集、共享资源”的原则,尽快建立行业的手机音乐铃声库。
        对于手机内置音乐铃声问题,我们的态度是一贯的、明确的。尊重著作权人的劳动,使用了著作权人作品一定付费,问题是按什么标准付费。为此,亟待国家有关方面着手制订这一量大面广,涉及用户众多的手机产品的内置音乐铃声提示音的收费标准。 
     
     


     
     
                                                                                                                                                            中国通信工业协会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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