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下发《关于使用5.8GHz 频段频率的通知》——中国通信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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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下发《关于使用5.8GHz 频段频率的通知》
日期:2001-02-10     作者:信息产业部

    日前,信息产业部正式制定出台了《关于使用5.8GHz频段频率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了57255850MHz频段频率的用途、主要技术指标、频率占用费收费依据以及该频段产品的生产、设置和管理等问题。具体要求如下:
    
(一)5725-5850MHz频段作为点对点或点对多点扩频通信系统、高速无线局域网、宽带无线接入系统、蓝牙技术设备及车辆无线自动识别系统等无线电台站的共用频段。符合技术要求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在5725-5850MHz频段内与无线电定位业务及工业、科学和医疗等非无线通信设备共用频率,均为主要业务。
    
(二)设置使用5.8GHz频段点对点或点对多点扩频通信系统、无线局域网、宽带无线接入系统的无线电台站,原则上用于公众网无线接入通信,运营企业须取得相应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5.8GHz频段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占用费,按照《关于发布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信部无[2001]226号)规定的频率占用费标准执行,即:40/MHz/基站按核准带宽收,不足1MHz1MHz收取。
    
(三)设置使用5.8GHz频段无线电发射台站,必须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在室外环境设置使用点对点通信方式的扩频通信系统或点对多点通信方式的无线局域网、无线接入系统的中心站和其它固定无线电台站,须领取电台执照。
    
(四)在该频段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射频部分与其天线必须按照一体化设计和生产,其外部的调整或控制装置仅用于在型号核准的技术指标范围内进行调整或控制。在设置使用时,不得擅自改用其它天线或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生产、进口、销售和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均须取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型号核准证。《通知》规定,各生产、进口、销售单位、企业在有关5.8GHz频段无线电设备的产品说明书、宣传品、广告等营销行为中,均不得出现类似无须审批的内容。
    
(五)交通管理部门利用5.8GHz频段设置车辆自动识别等交通管理专用无线电台站,须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台站审批手续,并缴纳频率占用费。
    
(六)该频段没有在该频段内的无线电台站不得对合法无线电定位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若产生干扰,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在该频段内的其它无线电台站受到干扰时不受保护,原则上应自行解决或协商解决。为便于协调而需查找干扰源,可请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助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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