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了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的通知文件。
该文件规定,一是5G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实行“头三年减免,后三年逐步到位”的优惠政策,即自5G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照财务年度计算)免收频率占用费,第四至第六年分别按照国家收费标准的25%、50%、75%收取频率占用费,第七年及以后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收取。
二是降低了3000兆赫以上公众移动通信系统的频率占用费标准。其中,在全国范围内用于5G的频段,即3000-4000兆赫频段由800万元/兆赫/年降为500万元/兆赫/年,4000-6000兆赫频段由800万元/兆赫/年降为300万元/兆赫/年,6000兆赫以上频段由800万元/兆赫/年降为50万元/兆赫/年。这一政策出台大幅降低了我国5G频率资源使用成本,将有力地促进我国5G的发展和在各行各业的应用。
三是调整了Ka频段高通量卫星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方式。由原来规定分别向卫星转发器运营商和网内终端用户收取频率占用费,改为根据卫星系统业务频率实际占用带宽向卫星运营商收取,免收网内终端用户及关口站的频率占用费。该项政策减小了卫星运营商的频率占用费缴费规模,免除了企业专网、远程教育、新闻采集、卫星互联网用户等高通量卫星终端用户的频率占用费,将有力推动我国高通量卫星的发展和卫星互联网的应用。我国自主研发的首颗新一代地球同步轨道高通量卫星“中星十六号”已于2017年4月12日成功发射,并于2018年1月23日正式投入使用。该卫星是在国内首次应用Ka频段宽带技术,通信总容量达20Gbps,超过了我国已研制发射的通信卫星容量总和。我国明年还将发射超大容量的高通量卫星“中星十八号”,覆盖我国以及亚太地区,将更好满足农村、边远地区、飞机、船舶等场合使用卫星互联网的迫切需求。
四是对列入国家重大专项,开展空间科学研究的卫星系统的频率占用费实行50%的减缴政策,积极支持国家航天事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归国家所有,有偿使用,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