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2012]29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发布了《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包含正文及其附件《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申请材料及审查说明》(以下简称《审查说明》)。
《试点方案》提出了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目标,对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进行了定义,明确了试点业务的审批条件和程序。同时为保障试点顺利进行,《试点方案》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参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转售企业提出了服务质量、号码资源、批发价格、长期服务保障措施、退出机制等多项试点保障要求。
此外,为了切实做好试点业务的申请及审批工作,便于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积极申请试点,同期发布的《审查说明》对申请试点的企业资质、地域、人员、商业合同、实质审查、申请材料等要求进行了细化。
试点申请受理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2014年7月1日,试点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试点开展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