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工业协会章程——中国通信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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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信工业协会章程
日期:2014-09-23     作者:中国通信工业协会

中国通信工业协会章程

(2014年9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通信工业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COMMUNICATIONS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CC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与通信工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利益;发挥好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助手作用;不断促进我国通信行业的技术创新并走出国门;推动行业发展,为繁荣我国通信领域的经济发展而不断努力。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杏石口路17号,电话:010-68211260,网站:www.ccia.org.cn,邮箱:ccia@ccia.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行业发展;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要求,提出行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方面的建议;

(二) 总结交流行业、企业发展经验,促进会员之间联合合作;

(三) 组织技术交流和新技术、新材料等的推广应用,接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等;

(四) 根据行业发展和企业需要、开展相关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

(五) 组织对外出口,引进技术等,维护国家及行业利益;

(六) 积极组织会员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及协调等各项工作;

(七) 开展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相应组织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 进行行业技术、经济信息的调查和分析工作,发布行业信息,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依照有关规定办好本团体内部刊物;

(九) 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等;

(十) 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制订或修订本行业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并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

(十一) 积极组织企业开展改进产品质量、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的各项活动;

(十二) 开展树品牌和塑造企业形象活动,促进行业全面发展和推动企业国际化进程。

(十三) 承办政府委托的各项工作及开展本团体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在本团体的代表,法定代表人也可委托一名主管领导参与本团体工作。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履行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本团体发出批准入会通知书;

(五)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出自由;

(六) 向协会要求提供帮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干部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必要时可采取通信方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和吸收或除名;

(六) 决策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设名誉会长,名额不限。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章程第十八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不超过70周岁;

(四)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 热心本团体工作;积极为企业承包、为行业发展服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秉公办事,能团结理事和广大会员为本行业的发展尽职尽责。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本团体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的资产管理工作,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5月25日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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